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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34

作者:江南
更新时间:2018-03-16 03:00:00
根据各种合理的假定,经国却无法逃避置身事内的嫌疑。

    “五二四事件”又称“雷诺枪杀刘自然案”,导因于美军上士雷诺,于该年三月二十日午夜十一时,在其阳明山[1]住宅门前,将服务于革命实践研究院[2]刘自然,开枪击毙。两个月后,美军军事法庭,经三天半的审讯,以“罪嫌不足”,宣判被告雷诺无罪。二十四日,台北发生史无前例的反美暴动,美国驻华大使馆的文物桌椅,为暴民砸毁。

    刘自然在自己的国土上,为驻台美军枪杀,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案件,更是一件含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外交案件。照台湾当局的惯常处事作风,第一是控制新闻,由警总或中央党部第四组,以电话通知,禁止刊载,避免家丑外扬,影响两国关系。第二,和美方交涉,给予刘自然遗孀,适当金钱补偿,附带条件是,守密到底。第三,请美国军方将雷诺调离台湾,并予适当惩处。那末,大事的小,小事的无,皆大欢喜,圆满收场。

    不料,有关机关,非仅未予阻止,且采放任态度,英文《中国邮报》(China Post)率先报导,《联合报》“台北人语”栏,于三月二十三日跟进。但这份全岛销路第一的报纸,虽以社会新闻起家,且善用夸张的手法,吸引读者,这篇特写,尚算平实保守。大事揭载,却是军事法庭审判期间的事。

    《联合报》的文章,语焉不详,仅说:“刘为身高六英尺的彪形大汉,家贫,赖服务机关的微薄薪水,维持生活,遗一妻(二十九岁)一子(一岁四个月)。”至于机关名称、刘的职别、教育程度、籍贯,和雷诺有些什么交往了双方有无不法勾当等,竟只字不提。倒是香港出版的《新闻天地》,事后有所透露:

    “据认识刘自然的友人说‘刘自然与雷诺也是朋友,绝非不识’。而且刘曾替雷转手卖过东西。因此,就有一项可能,雷诺经常将美军PX物品拿出,托刘转售,刘知美军军纪,如将PX物品转售牟利者立被遣送返国。刘曾以此吃过雷诺,雷诺‘被吃’,乃萌杀机,这件事可能性很大,不知为何未经中美双方查出? (3)

    台北的新闻记者们,显然未遵守其职业守则,也可能有难言之隐,对刘自然的身世,故意保留。其次,民族自尊,或民族主义的本位,牵涉到颜面问题,不便如实道来。

    果真记者如实报导,公正的民众,通过思考,会认为雷诺混蛋,刘自然该死,不至过的情感用事。显然,官方袖手,民间起哄,有意无意间,要把事情扩大,使美国在处理雷诺案的司法程序中,无转圜余地。

    《新闻天地》报导雷诺杀人的原委,虽无具体事实,是一种推测,但是一般能接受的推理:双方如非有重大纠纷,雷诺当不会轻易掏枪杀人。阳明山警察所具报,派员前往现场调查,警方以雷诺为现行犯,即拟扣留带走,为美方宪兵所阻,理由是驻合美军享有外交豁免权。翌日(三月二十一日),中方外事警官要求美宪兵同往现场勘查,为美方拒绝;迄月底,双方始成立“专案小组”,共同调查刘自然被杀真相。[4]

    用台湾刑警惯用的侦讯办法,一场狠打,配以灌洋油,坐老虎凳等中国文化精华,再顽强的雷诺,也得如实招来。如果,再交国防部军法局审理,军证一审终结,雷诺的刑期,非死即终生监禁。但是,雷诺享有外交人员待遇,享有租界时代的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是台湾心甘情愿,请美国防卫台湾的代价,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结果。

    雷诺有他自己的故事。他说,当晚刘窥看他太太淋浴,最初并无杀人意图,只想扣留送警。发现刘手持木棍,向他高举,有袭击的模样,喝止无效,扣动扳机开枪。他说:出事前,正关上门灯,听见太太叫他,回头一看,有只蜘蛛从浴室内爬出来,以为是雷太太怕蜘蛛,还叫她不要慌。但太太却说,有人偷看她淋浴,因此回卧室拿起手枪,装几发子弹,从后门出去,直至隔壁B2门前,在黑暗中,误以为刘持木棍为钢管,刘且着制服,以为刘要伤害他。惊恐中,射出第一颗子弹,刘中弹,向阶梯逃去,摔倒竹林边,看不到刘的脸孔,只见两腿露在地面上。回屋叫太太打电话,通知宪兵,再到室外,见刘侧身屈膝走来,耽心刘有枪,乃再发一枪,击中要害。总之,雷诺说是为了“自卫”。[5]

    这样不合情理,不符常识的供词,当然没有一丝真相。后来,在法庭上重说一遍而已,和雷诺扶着《圣经》时所宣誓的“一切全是事实,全部的事实”(Nothingbut truth,the whole truth)背道而驰,不仅欺蒙法官,更欺蒙上帝。台北报纸的评论,称为“好莱坞剧作家式的灵感”,可说既讽刺又真切。

    根据中国刑事专家,从现场勘查反得的结论,其中疑点甚多,且分志如下:

    第一点,雷诺所说向“死者”刘自然举击之第一枪,是雷诺太太在浴室内淋浴时,发现有人在窗外窥视,雷诺即携枪自后门出来,走到隔邻前面转角处,操中国话向“死者”说“等一等”,“死者”闻言后,手持棍向雷诺走来,雷诺为了自卫发射第一枪,“死者”即倒地。根据雷诺之所说及现场的位置,不无疑问,按一般常理的判断,如有人在窗外窥视他人淋浴,被人发觉问话,焉能不逃去.若逃一定向发觉人相反的方向逃,还会持木棍向发觉人攻击,确实难信。同时雷诺站的位置下面,即有60W的电灯光,浴室亦有灯光外泄,证明该处灯光很亮,雷诺为何说看不清楚。

    第二点,雷诺说向“死者”放射之第二枪是要进内告诉太太,打电话给MP时,发现死者用手按腹图逃,乃开第二枪,死者中枪后即向暗处逃去,雷诺说发射第二枪之位置与刘中枪之位置的中间距离约十四、五英尺,但是经法医检验“死者”枪口处有火药,直径约一英寸,根据专家及书籍上的说明,枪伤口处如有火药,发枪的距离应在十六英寸以内,那么雷诺发射之第二枪的距离在十四、五英尺之距离,“死者”枪伤口处何来火药?

    第三点,两声枪响是连续发射,还是中间有距离?据雷诺说是有间隔的,但有阳明山某单位电话总机值勤的人员说:曾连续听到两声枪响,另有一位宪兵亦听到,如以上的证据是对的,此两枪的间隔时间不无疑问?

    第四点,“死者”刘自然尸体发现之地点,是本案最大的疑问?根据现场之勘查,“死者”身中第二枪之地点,与尸体的距离如用直线测量有五十七米半,如“死者”沿着道路逃至伏尸地点的距离约近一百米,试问身中两枪的人为何会负伤逃至如此之远!同时“死者”由中枪处至伏尸处,途中要经过崎岖不平的路及一条小河沟,再走下有斜坡的路,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第五点,“死者”伏尸在地上的形状,是头部朝雷诺住宅的方向,根据地形来判断,“死者”伏尸的地点是一个斜坡,假使一个受伤的人用双手按腹弯腰由上坡冲向下坡时,在支持不住伏在地上时,其尸体的头部一定与前者形状相反。

    第六点,案发后,所勘查之现场,死者中第一枪处、第二枪处,以至死者伏尸地点所经过之道路上,均未查验出血迹,试问一个受枪伤的人经过几个移动的现场如何没有血迹?

    第七点,雷诺所说“死者”手持木棍走过来,为了自卫开枪射击,所谓“死者”手持这根木棍,系认为是“死者”所持之武器,但是这根木棍是在现场竹林中间地点寻出来的,是一根有手拇指粗细的樱花树枝,一根树枝,并不对雷诺的生命构成威胁。[6]

    我们站在被告雷诺的立场,为了卸罪,编织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说词,为理所当然。

    警方无能为力,法院奈何雷诺不得,只剩下外交交涉一途。由外交部长,诗人叶公超出面,向美国驻华使馆表示中方态度,其中有口头,有书面,前后达三次之多。照会的原则是:(1)该案未解决前,雷诺不得离境。(2)在台公开审判。(3)审判应求公平,并迅速宣判。

    蓝钦大使郑重表示,一切照办,军援顾问团长鲍文将军给刘遗孀奥特华女士的复信中,亦保证“绝对会有一个公平的审判”。[7]美军驻台协防司令部于五月二十日,组织军事法庭,进行法律程序。

    开庭前三日,美方与行政院新闻局联系,邀请台北各报记者列席旁听,并采访审判过程。双方为了席次的分配,发生歧见,美方仅准中国记者三人,前往采访审讯过程,而外国驻台记者,人人获得邀约。台北各报,站在地主国的立场,纷纷不平,认为美方歧视中国同业常不尊重本地报纸的职业尊严。尤其,刘案如此轰动敏感,限制中国记者采访,即是一个无法令人接受的事实。最后,由新闻局力争,美方让步。[8]

    美方这样做,显然是一种无意的疏忽。平常他们根本很少和中国记者打交道,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何况美人办事,向有大而的之的毛病,因而种下祸根。台湾记者于审讯过程中,抓着小辫子,其特意的夸张挑拨,未始不是使事件扩大以致不可收拾的间接因素。

    军事审判,于二十日上午九时,假美军教堂开庭,由法官菲尔德上校主持,循美国司法程序,先征询原被告对陪审员的意见后,庭讯开始。陪审员共为十二人,其中四人,请求回避,所以,实际出席陪审的仅八人(四名校官,四名军士)。首由检察官泰波特上尉简述案情,列举被告雷诺军士的罪行、证据及证人名单,凶器包括左轮一支和被告指称刘用以攻击的小树枝一根,除当庭呈验,并由陪审员一一过目。证人姚李妹―雷诺的女佣,应召出席作证,当日审至中午,小憩后,下午继续。

    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十的,法官偕全体陪审员赴阳明山雷诺住所,作现场勘察。下午邀联勤总部军医署长杨文达少将和卫材库库长孙传忠上校为雷诺作证,司法术语,称为“人格证明”(character testify,以被告一贯的为人、品性,提供陪审员作参考。两位中国军官经过宣誓,坦言和雷诺天天碰面,经验中证明雷诺并非坏人,证词对雷诺有利。

    为什么找到杨、孙二位呢?雷诺担任医药补给职务,他们和雷诺常有业务来往。

    二十二日,进入高潮,英语称cross examination,即对质之意,官司的成败、是非,在此一举。被告如能延聘到舌灿莲花的辩护律师(trial lawyer),反复质询,黑白混淆,有罪可以无罪,重刑可以轻判。这样的例子,在美国多如牛毛,连行刺里根总统的凶手,都能以“神经失常”判决无罪。美国司法之儿戏,可想而知。然而,熟悉戒严法和大清律例的中国人,怎么能理解呢?答辩过程,就中国人的感受,雷诺怎么可能无罪呢?据在场记者的记录是这样的:

    “第三日(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半开庭,这一节是此剧最高潮,雷诺被检查官盘诘得数度支吾其词,并且前后供词矛盾,因雷诺最初供称刘自然系以木棍又说烟杆,但此日又改称‘那根木棍看来似铁条’,检察官并询雷诺何以不先发枪警告,为何射其要害?凶手并当庭表演杀人时之不同姿势,检察官泰波特上尉并询凶手去年在住处是否殴打过一个邮差?凶手承认是事实,检察官再问‘那邮差是中国人吗?’凶手答:‘不,他不是中国人,是个台湾人!’此语一出,在场之中国人大感遗憾,旁座之美国人亦相顾愕然。

    这一庭最精彩邵分是被告辩护律师斯蒂尔上尉着重询问被告学历、经历、从军经过、战绩,使凶手搬出若干奖状、奖章,并发表其辉煌战绩之报告,他是一位勇将,在韩战期间由釜山打到鸭绿江以南三十英里处,陪审员象听一段英勇的战争故事。检察官继问出凶杀案发生时的室外灯光的问题,于是凶手乃又从容置答,庭谕当晚九时赴阳明山勘查灯光。[9]

    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开庭,十点十分,辩论终结,法官宣读案情综迷后,要求陪审员用良心投票,不受典论影响,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十一点正,法庭的门,予以封闭,全体陪审员进入密室从事栽决投票。

    依据美国军法规定,经军事法庭宣判无罪后,检察官不得提请上诉。判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因四人回避,三分之二,即六人以上,可投票定案。

    十二点五十五分,陪审员经过一小时四十分的磋商决议,菲尔德上校,宣布开庭,获得结论,旋即宣称:‘本案被告雷诺被控任意杀人,经本法庭陪审团审讯调查结果,投票表决,宣判无罪。’

    在法庭旁听的美军人员及眷属对判决立即报以热烈掌声,坐在第三排长椅上的刘妻奥特华,‘则泣不成声,几至晕厥。’

    美国的法律程序,承袭大英帝国,假定被告无辜,而由检方搜集证据,使被告无所遁形,最后定谳。法官扮演的角色,仅在审讯过程中,负责两造律师讯问证人时,不逾越法律的轨道,好比一个会议讨论表决的主席,但非会议决策的最后主宰。陪审员作出仲裁,法官依法判罪,凭其主观好恶,在特定的刑期内,有所伸缩。因此,本案的关键,乃系于陪审员的选择,要问陪审员中有无少数民族在内?陪审员有无强烈的种族主义者?台湾当局在本案开庭前,应延聘在美国执业的律师(ABA会员)参与全部作业,那位雷诺就不可能如此轻易过关。

    中国方面,不此之图,仅从外交途径、舆论攻势上下手。合理的解释,包括在美国念高中、大学的叶公超在内,对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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