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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9

作者:曾仕强
更新时间:2017-10-25 14:54:45
,因而忿忿不平,自认为相当委屈。

    权不离经并不限定要内方外圆,有些情况还需要外方内圆,只要四个切点都在,便不能斥为离谱。同样的道理,离经叛道也不一定要权与经反。有时候原则偏离得太远,即使不算相反,也已经十分离谱,形同乱变了。

    有法,便一切依法。若是不合理,大家会服气吗?大家不是希望有一些变通,以求更加合情合理吗?为什么稍有变动,便指责为特权、有法中无法呢?

    人是活的,法却是死的。死的法律条文,需要活的人来执行,因为活的人才有脑筋可以衡情论理,而不是刻板地、不动脑筋地、公事公办地死守法律条文台湾“立法院”天天打架,不立法,难道“行政院”就要苦等法出炉后才去执行吗?行政院明知无法可依,或者原有法令已经不合时宜,仍然天天上班,办很多事情,所做的便是“有法中无法”,这有什么不对?不然我们怎么办?可见中国人只要确实把握“随机应变”的精神,全力根绝“投机取巧”的心态,就不用害怕“有法中无法”。

    第二章  管理的思想形态第四节  以交互主义为哲学基础(1)

    美国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把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分别赋予权力和责任,称之为权责分明,个别给予报酬,并且建立同工同酬的制度,以求对每一成员,都能够一视同仁,赋予平等的地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用契约来规范,依规定来运作。同时一切具体化、透明化、明确化,尽量透过文字说明,凡事依法而行。拿中国人观点来看,首先会想起人毕竟是父母所生,并非由石头缝里蹦跳出来,终其一生,至少和父母都有关联,怎么可以讲求个人主义呢?若是为人子女,在幼小时依赖父母,长大以后就撇开父母不管,只管自己个人,父母为什么要全心全力照顾子女?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晚年设想,留一些余地来照顾自己?如果父母为自己设想,对子女的照顾有所保留,子女长大以后为什么要孝顺父母?反正各人管各人,各人走各人的路,对子女而言,负担也减轻一些。这样父母不全心照顾子女,子女也不孝顺父母,哪里还有什么伦理可言,又怎么称得上中国人的道理呢?

    权力和责任说清楚,更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一般人对权力总是记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会看得稍微膨胀一些,因此拥有权力的结果,不是“滥用权力”,便是“逾越权力”,这种“滥权”、“越权”的现象,使得中国人不敢轻易“授权”。相反地,对于责任越清楚的人,就越加不敢负责,于是能推即推,能拖便拖,最好不要以自己绵薄的力量来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

    同工同酬尤其违反儒家的道理,因为儒家最可贵的精神,在于“才也养不才”。人才分起来,有“才也”和“不才”两种,前者为“能力高强的人”,后者为“能力不足的人”。“才也养不才”的意思,就是“能力高强的人,要为能力不足的人服务”。人生既然以服务为目的,有服务的机会,应该感激不尽才对,怎么可以计较什么同工同酬呢?中国社会,普遍认为“能者多劳”是正常现象,而又大多自称“不才”,若是同工同酬,谁愿意多劳,又有什么人委屈自己为不才呢?

    一视同仁,更是嘴巴上说得好听的话。我们主张“差等的爱”,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先后,也有亲疏。而一视同仁,带有“好人、歹人不会分”的意味,那就是是非不明,不足以服人了。中国人比较偏爱“大小眼”,很难一视同仁。

    个人与个人之间,契约既没有太大的功能,规定也常常形同虚设,因为“人肉咸咸”,遇到存心抵赖的人,契约和规定,好像永远使不上力。结果只能够约束好人,却任由坏人逍遥法外,产生不了什么管理效果。

    一切具体化、透明化、明确化、成文化,最大的隐患还是把自己缚得完全没有回旋的空间,不是弄得自己诚信有问题,便是被人讥讽为“朝令夕改”。

    这样看起来,美国式管理确实有很多地方,不合乎中国人的风土人情,以致实施起来,格格不入,难收宏效。

    第二章  管理的思想形态第四节  以交互主义为哲学基础(2)

    中国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有人认为是“集体主义”(Collectivism),其实不然。集体主义的奉行者,应该是日本人,所以集体主义成为日本式管理的哲学基础。

    那么,中国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呢?说起来十分有趣,就是我们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彼此彼此”、“互相互相”。用成语来表达,称为“敬人者人恒敬之”,以学术的观点来说,便是“交互主义”(Mutualism)。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一切看着办”。

    看着办,看什么呢?看来势如何,再以“水来土掩”,“兵来将挡”的方式,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制其宜。拿“不一定”的心情,来寻找此时此地“一定”的答案。从不一定到一定,便是中国式管理的决策过程。

    中国人有时候也相当个人主义,因为“推己及人”毕竟以自己为核心;设身处地也不过将自己安置在别人的境遇当中;同样是父母所生,难免有“别人的子女死不完”的差别,以凸显“自己的子女与众不同”的优势。但是,中国人有时候则十分集体主义,牺牲小我以完成大我的事迹,比比皆是。

    授权并不是不可能,但是先决条件,要看干部负责到什么程度。干部越负责的时候,已经证明主管越放心授权;一旦发现部属不敢负责,主管立即将权收回。权责之间,本来就说不清楚。说难听一点儿,只有当主管打算把责任全部推给部属时,才会清清楚楚地授权。

    我们有时候也善于隐藏自己的能力,藏拙之外,还会藏巧,以免能者必须多劳,而巧者又成为拙的奴。我们不坚持同工同酬,却并不反对自己领的薪水比别人优厚。“不才”只能够自己说,别人胆敢说我不才,不极力用行动来表示说这话的人实际上不比我高明才怪。

    一视同仁,也是我们喜欢使用的口头禅。因为中国人说话,讲究“妥当性大于真实性”,说一些听起来比较妥当的话,比这些话本身的真实性要来得重要。个人与个人之间,居于“你对我好,我没有理由对你不好”的交互关系,心与心的感应,成为最有力的约束。关心他,等于把他的心关起来,效果最大。

    具体之中有模糊;透明之中掩盖了不透明的部分;明确到不明确的地步;文字自身的弹性很大,怎样解释都可以,便是交互主义的精髓。

    从某种层面看,美国式管理同样有很多地方,中国人运用起来,也能够得心应手。这种情况,对日本式管理而言,也说得通。

    中国人奉行交互主义,在美国老板的领导下,尽量依照美国式管理而行;在日本老板的主持下,充分依据日本式管理来因应;回到中国老板的公司,马上用中国式管理来互相感应。中国人擅长入乡随俗,适应力极强,步伐调整得十分快速,应该是拜交互主义之赐,一切视情势的变迁而转移。

    说好听,中国人善于随机应变;说难听,中国人精于见风转舵。而归根究底,中国人尊奉交互主义,当然“一看脸色不对,赶紧改变”。合理的察颜观色,加上合理的因应变化,便是我们常说的“中庸之道”。

    中庸就是合理

    朱子当年曾经说过:无一事不合理,才是中庸。后来反而被“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给淹没了,弄得很多人对中庸产生误解。

    中庸主义如果称为合理主义,岂不更容易明白真正的用意?合理的因应,便是我们常说的中庸之道。变来变去,目的在求合理,就不是乱变。

    合理不合理?答案是很难讲。中国人经常把“很难讲”挂在口头上,意思是合理与否,很不容易论断,必须格外谨慎小心,才能够判明。由彼此彼此来商量一个合理的解决,成为中国式管理协调的主要过程。合理,大家都好说。

    第二章  管理的思想形态第五节  合理追求圆满

    从组织成员所表现的行为,从成员的行为特征,可以看出管理的基本性质。

    一般说来,西方人比较重视“理性”的思考。他们习惯于“依据是非来判断”,而且接受“对就是对,不对便不对”的二分法概念。只要表现出“是”的行为,彼此便认为“对”而加以接纳。

    西方社会的是非,似乎比较单纯。法律的规范,加上专业的评估,以及大多数人的意见,分辨出来的是非,便成为大家判断的依据。法律人才很多,法律事务繁忙,占去很多管理成本。政府利用法律条文来规范大众的行为,而专业人士则运用专业知识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和知识不足的时候,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西方人虽然内心也会怀疑,这样的管理,到底合不合乎理性的需求?但是大多数西方人,都循规蹈矩的安于如此这般的“法治”生活。

    中国人的理想比较高远,不能满足于法律、契约和种种规定的束缚。

    依中国人的实际体验,法律条文永远不够周延,再怎么严密,都欠缺一条,而且正好是我们所要寻找的那一条。就算找到我们所需要的条文,马上发现中国文字实在非常奥妙,奇Qīsuu.сom书同样一条文字,任凭你怎么解释,都可能言之成理。中国文字的弹性大,文法结构也很松散,用来订立法律条文,解释起来往往会引发很多争议。

    契约的拟订,必然有利于提出的一方,否则不可能获得通过。被要求签订的一方,经常处于弱势。签订的时候,好像获得签订的机会,比签订的内容更重要,哪里还能够推敲、思考、提出疑问、推迟签约呢?

    常见的情况是:拿到契约的时候,看看是不是通用本,大家都一样?如果是的话,那就比较放心,反正大家都敢签,我还担心什么?

    既然是通用的版本,而且那么多人都签了,我就不好意思多费时间逐条审视。因为再仔细看,老实说也弄不清楚它的真正意义,而停顿久了,看得仔细就表示对提出的人不够信任,徒然增加彼此之间的不愉快,将来真的发生争执,必然采取更加剧烈的手段,对自己不利。

    中国人签订契约,多半是居于“到时候不认账”的心理。“怎么会有这样的条文?早知道有这种规定,我根本不会签”。中国人并不是存心抵赖,我们的道理十分简单:合理的约定,必然遵从;不合理的条文,就算签订了,也不算数。用这种态度来约束提出契约的人,必须力求合理,毕竟相当有效。

    相反地,中国人拟定契约的时候,也会略为严苛一些,对提出的人比较有利,将来执行的时候,放宽一些,让签约人赖一点小账,不敢再理直气壮地反咬过来。中国人提出契约时,大多居于“执行时让开一步,使签约人觉得占了一些小便宜”的前瞻思考,以期获得比较圆满的结局。

    条文怎样订,契约怎样写,对中国人而言,都不是很重要。我们的要求放在“过程要合理,结局要圆满”。

    甲乙两单位,彼此合作多年,虽然有些争执,却每次都能够圆满解决。后来忽然想起必须签订契约,才够现代化。于是多次会商,竟然引起“没有契约,大家各凭良心,有事好商量;如今要签订契约,一切往最坏处着想,以确保自身的安全,而且有了契约之后,依法处置,也无法凭良心了”的话题,充分凸显中国人“理大于法”的精神。一切求合理,有法无法都一样。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做法,迄今仍然是“合理追求圆满”的主要依据。

    中国人比较重视“情性”的表现,既不完全理性,也不诉诸感性。“情”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意思是“心安的话,就表示合理”。我们习惯于“依据心里好过不好过来判断”,老早摆脱“对就是对,不对便不对”的二分法陷阱,进入“对,有什么用”的层次。必须达到“圆满”的境界,才能够心安理得。

    孔子早已提出“情治”的概念,他所说的“德治”,其实就是“用情来感化”。如果组织成员之间,能够“心有灵犀一点通”的话,还有什么是不能沟通的呢?

    合理是变动的,此时此地合理,换成彼时彼地就不一定合理。圆满也是变动的,对某些人来说,十分圆满;换成另外一些人,可能不圆满。情感当然也是变动的,情治的管理,使中国式管理产生的气氛,大不同于西方式管理。

    情的管理并不否定法律、契约的重要性,它同样需要法律或契约作为参考的基准。很多人对于“法律条文做参考用”的说法十分惊奇,也非常担心,惟恐距离“法治”愈远,管理的效果愈差。

    其实,法治是情治的坚实基础,一切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才是纯真的情,而不是滥情、私情和邪恶的情欲。

    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对,因为情的修养,需要相当的历练,不是一般人所能够普及的。法、理、情兼顾并重,而以情为指导纲领,一切在合理中求圆满,才合乎中国人高水准的要求。

    合理追求圆满,成为中国人的行为特征。法律、规定都当作参考用,一切事物,都在“参考法令,合理解决”中进行。各人扪心自问,当然能对这个答案会心微笑。

    多数人表示意见时,由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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